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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03-24 浏览次数: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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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大洼县环保领域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体系,科学、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消除突发事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4号)、辽宁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及时上报涉恐信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辽环密电〔2008〕1号)、《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08〕130号)、《大洼县环保领域反恐怖袭击应急响应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原则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大洼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和部署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时,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向社会公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负责组织修订《大洼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审定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下达指挥部命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发生一般、较大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公安保卫与突击组、预警与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事件调查与评估组、水务安全事务组等工作组。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保卫与突击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必要时,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

预警与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12369接警;负责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等工作。

事件调查与评估组: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灾害评估专家组;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事件责任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水务安全事务组:由县水利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发布用水安全警报;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协调调配其他饮用水源,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等。

全县范围内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机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与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四个等级。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不含辐射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划分,执行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1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对环境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3)由于污染造成少量的经济损失,有关纠纷可由环保部门调解解决。

3.2较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对环境造成危害,危害在较短时间内可以消除;

(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3)由于污染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关纠纷在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调解下较易解决。

3.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污染范围较大,形成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

(2)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危害在较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3)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4)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5)由于污染造成大量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多个部门介入进行损失评估、给予解决;

(6)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受到影响。

3.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危害在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

(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由于污染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县政府或司法机关介入给予解决;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支援。

(4)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5.1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二级或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四级或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包括: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人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5.2应急处置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可通过拨打110、119、12369等服务电话进行事件报告。接警单位要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立即通知县或市突发应急指挥机构。

处置四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县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协助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部分:

(1)速报。当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发现事件后起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确报。确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据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保障

县应急处置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的资金需要。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没有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8.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〇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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